一、政策来源 享受对象 享受条件
2013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对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发放程序、补贴发放情况备案和申请材料保管作出明确规定。
2014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5号)扩大求职补贴支出范围,将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享受对象扩大到2类人员。
2015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017年
2017年3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7〕40号),将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对象扩展到低保家庭、本人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3类人员。
2017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9号)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低保家庭、本人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4类人员。
2017年10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又将补贴对象扩展到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共6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 申请原则 申领发放程序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原则为: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的年度毕业生根据工作计划,向所在高校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由学校负责初审、公示,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负责复审。省人社厅划拨资金到各高校,学校负责发放。
三、证明材料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各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助学贷款合同,各高校自行留存,以备审计检查);残疾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需县级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特困人员证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需县级或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持有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有关事项的,不需要再出具县级以上机关证明。
四、受理权限
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在陕部属高校的申请,其他高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人社部门申请。
五、发放时间 申请资料管理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为:学生毕业离校前。
求职创业补贴的个人申请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完毕后,退回至高校,由高校负责装订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3年)。
六、发放备案
高校应将当年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情况于人社部门拨款后1个月内报省人才中心备案,并同时将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