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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6e29c2 | 发布时间: 2016-06-14 | 3067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工信发〔2015〕1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4月7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社厅的领导下,由省工信厅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厅人事处负责,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制订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继续教育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负责对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进行年度统计和总结;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的签发、管理和审验工作;负责晋升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复验。

第三条  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设在西安工程技师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全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与培训有关的考核和登记工作;负责统计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受省工信厅委托,承办继续教育证书的打印、发放和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所有在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以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根据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采取行业主导和用人单位自主灵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规范的继续教育培训,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实践水平得到不断更新、拓展和补充,提高其业务实践、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由省人社厅统一公布,我厅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需求,在规定的必修公需科目范围中选定具体学习内容。培训工作由厅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或参加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络在线学习。

第八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的培训内容由厅继续教育基地、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协商确定,集中或分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参加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参加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也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省人社厅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我厅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我厅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社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点和知识需求,与厅继续教育基地协商灵活安排专业科目的培训学习形式。学习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地进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的专业科目具体培训方案需报厅继续教育基地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进行学习,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按学习内容和学时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我厅于每年年初印发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指定我厅当年选定的公需科目内容,以及需要集中组织实施的专业科目重点培训项目、内容、科目和课时等,并通过我厅和继续教育基地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我厅组织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重点培训内容由厅继续教育基地统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并向各单位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的专业科目具体培训方案(包括学习内容、课时数、学习时间、施教机构、考核方式等),应于开始实施之前一个月,上报厅继续教育基地审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厅继续教育基地上报当年开展培训、课时认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验。审验通过之后,由厅继续教育基地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审验印章。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我厅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发放,依照《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按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并报继续教育基地审验,其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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